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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三)
来源:鹤壁新闻网2024-12-03

鹤壁市丰源粉业有限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鹤壁市丰源粉业有限公司位于鹤壁市浚县王庄镇元过村,2024年10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浚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鹤壁市丰源粉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两台天然气锅炉正在使用。我市于2024年10月22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该企业执行的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管控措施为停用天然气锅炉。该企业在橙色预警管控特殊时段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使用天然气锅炉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生态环境局对鹤壁市丰源粉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94250元。(鹤壁市生态环境局供稿)

责任编辑:樊翠翠审核人:冯丽敏总值班:陈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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