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先行调解 高效化解纠纷
山城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例民特(调)字裁定书
【鹤壁新闻网讯-鹤壁日报社记者 魏瑗 通讯员 常雪】3月28日,依照当事人申请,山城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例民特(调)字裁定书。从收到诉状到发出文书,全程用时仅3日,再次迈出了推行先行调解工作又快又稳的一步。
原来,河南某保安服务公司与鹤壁某公司前后签订两份保安服务合同,鹤壁某公司要求于2023年3月解除合同关系,但仍有11个月的服务费用未支付,合计金额2万余元。经多次协商追要未果,今年3月26日,河南某保安服务公司向山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鹤壁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和利息、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关系明确,适宜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转入先行调解程序。立案庭工作人员围绕双方主要诉求,本着“自愿、合法、灵活、高效”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与当事人充分沟通,3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鹤壁某公司于4月30日前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原告河南某保安服务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山城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他们将进一步探索先行调解的制度优势,积极发挥先行调解力量,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为辖区社会稳定和谐贡献法治力量。
法官说法
什么是先行调解?
先行调解是在案件登记立案后、开庭审理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7日或者15日的调解期限内,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自行开展的先行调解,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开展的先行调解工作。开展先行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有力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年底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立案登记制改革不动摇,要求在登记立案后对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由立案庭法官或者法院委托的调解员或调解组织调解。该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此,为落实意见精神,实现降本增效,山城区人民法院利用先行调解机制成功化解矛盾纠纷。山城区人民法院于3月28日发出首例民特(调)字裁定书。截至2025年3月31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共依托先行调解机制制作先行调解类结案文书45件。
知识多一点
民特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特别程序案件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不予受理特别程序申请的裁定书:
当申请人提出的特别程序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例如,如果申请涉及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或者申请确认的身份关系不属于法院管辖等。
准许撤回特别程序申请的裁定书:
在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法院可以准许撤回。这通常发生在申请人在调解协议确认前撤回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终结特别程序的裁定书:
当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特别程序时,可以裁定终结程序。例如,在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中,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法院将裁定终结案件。
这些裁定书主要用于解决特别程序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顺利进行。(据人民法院公告网)
